近日,辽宁大连一男子路过樱桃摊被大爷请尝樱桃,因尝完没买被收 2 元。男子表示,吃完感觉很一般于是要走,大爷拿出了二维码让他扫 2 元,说不买就得扫钱,最后理论无果就付了钱。
男子说,大爷刚刚只是说让他免费尝,又没说尝完必须买,尝了不买就要给钱,如果他一早就这样说了,自己肯定不会尝,谁又不差一颗樱桃吃。两人争执了几句,大爷情绪激动了起来,上前两步就要和男子动手。男子怕他年纪大了一激动出点什么事,无奈之下只能给他付了2元钱。
有人说这个大爷太会做生意了,照他这样卖樱桃不可能亏钱,但是会不会有回头客就不好说了。有人说大爷这么做不合理,既然给人家尝之前说了不要钱,尝完之后又要给钱,一颗樱桃就要两元,也太黑了。
针对此事,有专家表示,商家在向顾客介绍产品时,应该事先说明是否需要付费,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而消费者则应该学会拒绝,不必为了礼貌而购买自己并不需要的商品。
在这里要说明一下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双方达成一致,进行等价交换,比如买东西等等。大爷说他的樱桃只有买了后尝的那颗才不收钱,男子没有买就要给两元钱,但是男子吃樱桃前大爷却说不收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总的来说,这次事件对商家和消费者都是一次教训。商家要更加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而消费者则需要保持自己的理性和独立思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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