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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财产分配拒葬母亲,法院判决

小编:小编酱  来源:编辑铺  |  时间:2023-03-30 12:55:56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公布一则案例。陈阿姨夫妻育有三女一子,夫妻俩提前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使用人登记的是夫妻俩,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林。2016年,陈阿姨老伴离世,落葬于合葬墓地。陈阿姨提前将财产进行分配,写下遗嘱并完成公证。2022年,陈阿姨因病去世,准备落葬时,王林大闹现场,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三姐妹未同意,王林拒绝落葬,导致陈阿姨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

三姐妹诉称,墓穴证书登记的使用人为其父母,费用也是由两位老人支付的。母亲作为墓穴的实际使用人,虽已去世,但应享受的权利不应被剥夺,王林和墓园的行为损害了母亲依法享有对墓穴的使用权。三原告作为老人的亲属,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王林和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

被告王林辩称,母亲的下葬时间自己另有安排,之所以尚未办理下葬手续,是因为其中两个姐姐太强势,父母的遗产分配未能协商一致,自己也是一气之下不同意将母亲落葬。

被告墓园辩称,本案系争墓穴证书上认购人是王林,按照规定,落葬手续须由认购人办理,但由于王林一直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故墓园无法安排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

根据墓穴证书,案涉墓穴系为老夫妻俩的利益而购买,供两人殡葬使用,陈阿姨享有对该墓穴的使用权。鉴于陈阿姨客观上无法为自己主张权利,基于公序良俗,在其亡故后,三原告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故该墓园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案涉墓穴的认购人王林,作为陈阿姨的儿子,理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心愿,断不能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落葬手续,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王林在其力所能及之范围内让母亲身后得到安详之所,系为人子女的伦理底线,其有义务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综上,三原告要求王林及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落葬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介绍,《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此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应纳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范畴。王林作为人子,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拒绝为母亲办理下葬,并以此相挟,不仅侵害了其母亲享有的墓地使用权,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入土为安系人伦之大事,相较遗产之纠葛,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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